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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叶良生与福建省三明弘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良生,福建省三明弘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叶良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代理人:周培金,福建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三明弘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河滨路1幢(建行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6926775-1。法定代表人:林俊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生诉被告福建省三明弘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良生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良生负担。审 判 长  杨木森代理审判员  彭秋媛人民陪审员  邱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