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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黄新萍、刘文君与黄海燕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萍,刘文君,黄海燕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52-1号原告黄新萍。原告刘文君。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景海,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黄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萍、刘文君与被告黄海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路86号喜来登花园1号楼604号房产一套,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海燕名下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路86号喜来登花园1号楼604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