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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宣庆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宣庆,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陈宣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汪俊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诉保字第0015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107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盛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