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俊峰与刘文斌、林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峰,刘文斌,林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刘俊峰,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斌,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林金霞(被告刘文斌妻子),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峰与被告刘文斌、林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峰以其欲与被告刘文斌、林金霞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峰负担。审判员 郭文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梅秀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