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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滕全修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全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02号罪犯滕全修,绰号“老鼠”。罪犯滕全修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2013)丰刑初字第00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滕全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缴纳罚金1500元,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滕全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二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滕全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银行结算申请书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滕全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并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全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二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