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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杨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案的(2011)邯县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2011)邯县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刘紫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