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建兴与陈兆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兴,陈兆勇,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肥城昌盛特种石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王建兴,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熊泽元,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兆勇,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告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高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莹莹,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才钰,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城昌盛特种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允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伟,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兴诉被告陈兆勇、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肥城昌盛特种石墨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兴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兆勇、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肥城昌盛特种石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兴撤回对被告陈兆勇、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肥城昌盛特种石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14元,减半收取111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57元,由原告王建兴负担。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