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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关亚芹、孟庆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亚芹,孟庆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天津街。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成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铎豪,该公司职员。被告:关亚芹,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理人:孟庆龙,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被告关亚芹,系被告关亚芹之夫。被告:孟庆龙,自然情况同上。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亚芹、孟庆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位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位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关亚芹、孟庆龙的告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