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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37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凤民一��字第00037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嘉琛,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