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37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凤民一��字第00037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嘉琛,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