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邰兵与费国福、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兵,费国福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邰兵被执行人:费国福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申请执行人邰兵诉被执行人费国福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镇民一初字第2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镇民一初字第265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