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肖红斌与冉茂培,谢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斌,冉茂培,谢雪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21-1号原告肖红斌,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冉茂培,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被告谢雪莲,女,1974年2月6日,苗族,居民。原告肖红斌诉被告冉茂培、谢雪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佳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鑫、人民陪审员冉建昌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红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雪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红斌申请撤回对被告谢雪莲的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斌撤回对被告谢雪莲的起诉。审 判 员  周佳俊代理审判员  陈 鑫人民陪审员  冉建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