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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夏曙绘与陆正琪、陈海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曙绘;陆正琪;陈海霞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19号 申请人夏曙绘,居民。 被申请人陆正琪,居民。 被申请人陈海霞(系被申请人陆正琪之妻),居民。 申请人夏曙绘因被申请人陆正琪向其借款人民币5万元到期未换,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陆正琪、陈海霞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合计冻结金额为5.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曙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陆正琪、陈海霞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陆正琪、陈海霞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合计限冻结金额为5.2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孙  耀  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艳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