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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商终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朱天军与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朱天军,余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2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车站路138号七楼703、705、709。法定代表人:余汉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l10号。法定代表人:余汉平,该公司董事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黎明,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天军。委托代理人:郑玲云,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余汉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天军、原审被告余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812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大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