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四妹与全南县鹏程电脑针织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四妹,全南县鹏程电脑针织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曾四妹,女,1972年5月1日生,务工,地址全南县。委托代理人沈坤勇,全南县城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全南县鹏程电脑针织厂,住所全南县南海大道木金路第一街道。原负责人李余房,男,汉族,1978年1月5日生,住全南县。原告曾四妹诉被告全南县鹏程电脑针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四妹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坤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南县鹏程电脑针织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曾四妹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四妹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四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曾四妹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梦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