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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陈言泽、缪林茂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蕉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宁德市蕉城区人,文盲,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1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被告人缪某某,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福安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1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宁蕉检公刑诉(2014)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缪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剪断车辆电门线再对接启动电门的手段,先后在宁德市蕉城区盗窃电动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计13辆,并将12辆赃车销赃给被告人缪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到宁德市蕉城区建新路八斗弄,将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盗走自用。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了该赃车。2、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宁德市蕉城区葫芦花苑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红色立马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98元)盗走。嗣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赃车以人民币350元销赃给被告人缪某某。被告人缪某某将该车修理、打蜡后以人民币1300元卖给过路的路人,从中牟利人民币950元。3、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保安大厦对面的一民房一楼大厅内,将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1辆深蓝色绿源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20元)盗走。嗣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赃车以人民币300元销赃给被告人缪某某。被告人缪某某将该车修理、打蜡后以人民币1200元卖给过路的路人,从中牟利人民币900元。4、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宁德市蕉城区天湖花苑北区一楼大厅内,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蓝色绿源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92元)盗走。嗣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赃车以人民币350元销赃给被告人缪某某。被告人缪某某将该车修理、打蜡后以人民币1300元卖给过路的路人,从中牟利人民币950元。5、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宁德市第一中学侧门将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1辆棕色立马电动车盗走。嗣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赃车以人民币350元销赃给被告人缪某某。被告人缪某某将该车修理、打蜡后以人民币1350元卖给过路的路人,从中牟利人民币1000元。6、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又到宁德市蕉城区南大路溪头巷,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五星钻豹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盗走。嗣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赃车以人民币300元销赃给被告人缪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缪某某处扣押了该赃车,并返还被害人蒋某某。7、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宁德市蕉城区坪塔路,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1辆银白色台翔电动车盗走。嗣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赃车以人民币300元销赃给被告人缪某某。被告人缪某某将该车修理、打蜡后以人民币1200元卖给过路的路人,从中牟利人民币900元。8、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又到宁德市蕉城区荷园新村,将被害人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银白色绿源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17元)盗走。嗣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赃车以人民币350元销赃给被告人缪某某。被告人缪某某将该车修理、打蜡后以人民币1400元卖给过路的路人,从中牟利人民币1050元。9、2014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宁德市蕉城区天王路,将被害人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威震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39元)盗走。嗣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赃车以人民币300元销赃给被告人缪某某。被告人缪某某将该车修理、打蜡后以人民币1200元卖给过路的路人,从中牟利人民币900元。10、2014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少年宫路北13弄,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电动车盗走。嗣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赃车以人民币300元销赃给被告人缪某某。被告人缪某某将该车修理、打蜡后以人民币1200元卖给过路的路人,从中牟利人民币900元。11、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宁德市蕉城区福温弄,将被害人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紫色绿源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10元)盗走。嗣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赃车以人民币350元销赃给被告人缪某某。被告人缪某某将该车修理、打蜡后以人民币1400元卖给过路的路人,从中牟利人民币1050元。12、2014年6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先后盗得1辆绿源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1辆新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15元)。嗣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2辆赃车各以人民币300元销赃给被告人缪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缪某某处扣押了上述2辆赃车。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缪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3065元,由被害人林某甲、何某某、章某某、钟某某、翁某某分别领回2420元、2892元、3217元、1897元、263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某某、林某甲、何某某、林某乙、蒋某某、黄某甲、章某某、翁某某、黄某乙、卓某某陈述,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公安机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提取的监控录像,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宁区价鉴(2014)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某某、缪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抓破获经过,户籍证明,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269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缪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价值计人民币22191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作案13次,其中6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某收购被盗的摩托车、电动车12辆,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缪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赃物,且被告人缪某某已全部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福安市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缪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被告人缪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缴纳)。二、被告人缪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30元,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于判决确定之日缴纳)。四、由公安机关继续追回赃车,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长权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王如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安望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