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关荣、蓝院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陈关荣,蓝院妹,陈国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胡红群。委托代理人:俞芳。被告:陈关荣。被告:蓝院妹。被告:陈国明。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陈关荣、蓝院妹、陈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