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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非诉行审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苏省仪征市公路管理站与周正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苏省仪征市公路管理站,周正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仪非诉行审字第00024号申请人江苏省仪征市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徐全兵,站长。委托代理人陆勇,仪征市公路管理站股长。委托代理人蒋朝安,仪征市公路管理站副股长。被申请人周正法。申请人江苏省仪征市公路管理站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扬交路罚字(2014)5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江苏省仪征市公路管理站于2014年7月28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周正法作出扬交路罚字(2014)5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周正法7日内自行拆除在县道扬月线公路X304K1+530m左侧、刘朴线公路X201K0+000m左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并处以罚款30000元。限期15日内履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江苏省仪征市公路管理站已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被申请人周正法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经申请人扬交路罚字(2014)50194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省仪征市公路管理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江苏省仪征市公路管理站作出的扬交路罚字(2014)5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斌审 判 员  陈少华人民陪审员  郭明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