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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肖保文、侯录珍与张胜利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保文,侯录珍,张胜利,张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保字第00005-1号申请人:肖保文,男,汉族,生于1944年3月4日,农民。申请人:侯录珍,女,汉族,生于1947年5月25日,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卫科,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7日,农民,系申请人之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张胜利,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7日,居民,,系陕A3KL**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张婧丽,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7日,居民,系陕A3KL**小型汽车所有人。本院于2015年1年23日作出(2015)岐民保第00005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张胜利驾驶的张婧丽所有的陕A3KL**号小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3KL**号小轿车予以解封。审 判 长 杨 军 华代理审判员 盛  媛代理审判员 辛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上官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