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文静与被执行人建平红山正元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静,建平红山正元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41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静被执行人:建平红山正元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明君申请执行人李文静与被执行人建平红山正元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建万民初字第04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相关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执字第014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