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卫平与廖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平,廖伟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刘卫平,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532。被告:廖伟志,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55。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平诉被告廖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通知原告刘卫平7日内补交诉讼费25元,因原告刘卫平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平逾期未按通知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卫平负担。审判员 罗方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娟(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1号第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