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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卫平与廖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平,廖伟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刘卫平,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532。被告:廖伟志,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55。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平诉被告廖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通知原告刘卫平7日内补交诉讼费25元,因原告刘卫平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平逾期未按通知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卫平负担。审判员  罗方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娟(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1号第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