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孙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龚雅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龚雅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65号原告孙勇。委托代理人施振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北路1063号。负责人盛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瑞,公司职员。被告龚雅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龚雅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勇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4元,由原告孙勇负担。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通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