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润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余良与岳明江、镇江市印象江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余良,岳明江,镇江市印象江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王余良。委托代理人魏星,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岳明江。被执行人镇江市印象江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丹徒新城金谷东路21号1层106室。法定代表人黄荷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明江,申请执行人王余良诉被执行人岳明江、镇江市印象江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伙经营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润商初字第0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调解书一、被告岳明江、镇江市印象江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王余良投资款及利润计160万元,此款由被告岳明江、镇江市印象江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分期给付,即2014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30万元;余款120万元由两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如两被告有一期逾期给付,则视为全债权到期,原告可就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为10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两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将所承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第一次还款一并给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余良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下明,已向江苏加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查封裁定书,要求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并已签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商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 鹏执行员 谢春雨执行员 冷祥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