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孙庆海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海,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孙庆海,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庆海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