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刑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夏侯思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刑执字第717号罪犯夏侯思聪,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监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侯思聪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九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没收该犯聚敛的财产5338230.72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鄂荆刑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应于2027年1月1日满刑。2012年8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63分,月均6.27分。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标准分10分;2013年12月30日自考单项表扬一次,奖标准分10分;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标准分10分;被评为“学习之星”行政表扬一次,将标准分10分,累计积分203分。该犯未缴纳罚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春光、冯红梅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侯思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8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63分,月均6.27分。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标准分10分;2013年12月30日自考单项表扬一次,奖标准分10分;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标准分10分;被评为“学习之星”行政表扬一次,将标准分10分,累计积分2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夏侯思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侯思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至2026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天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