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胡鑫与王文奕、王艳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鑫,王文奕,王艳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31号原告:胡鑫,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文奕,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艳荣,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鑫诉被告王文奕、王艳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鑫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鑫撤回对被告王文奕、王艳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鑫负担。审判员 翟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