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隆某某与邱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33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某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隆某某,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执行人隆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邱某某未履行,权利人隆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邱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将坐落于资中县城南区城南大道KO+400处(房权证号:资房权证城镇字第000468**号,国土证号:资中国用(200)字第02-00057-**号)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隆某某。现被执行人邱某某已按照执行通知书的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将坐落于…..房屋归原告隆某某个人所有”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