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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赛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中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中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苏州赛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中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西路168号6幢。法定代表人许文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赛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太湖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航胜,经理。上诉人苏州市中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赛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辖初字第0072号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苏州市中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拆迁引起的诉讼,苏州赛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吴中区政府关系密切,本案如果由吴中区法院审理,将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苏州市中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户籍所在地的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苏州赛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苏州市中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租苏州赛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西路168号6幢房屋及场地。双方并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上对诉讼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也并无证据证实在该协议签订后,双方达成了协议管辖的约定。该房屋所在地及苏州赛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均在苏州市吴中区,因此,苏州赛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苏州市中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上诉主张该案应由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管辖,于法无据。上诉人苏州市中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代理审判员 郭 锐代理审判员 姚 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维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