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333号原告蒋某某,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文仪,瑚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某,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泽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