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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某强奸罪,陈某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633号罪犯陈某,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原楚州区)人,现在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楚刑初字第0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强奸、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15日经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淮中刑终字第0041号刑事裁定,改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1日)。2012年7月27日经本院以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28日经本院以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陈某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所部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郇 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