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字第014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与被执行人宋伟、郭西月、苗苗及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宋伟,郭西月,苗苗,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1438-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被执行人宋伟,男。被执行人郭西月,男。被执行人苗苗,女。被执行人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13)莲执字第01438-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4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西月名下陕A31M**揽胜运动牌汽车。现因案外人王小军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郭西月名下陕A31M**揽胜运动牌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西月名下陕A31M**揽胜运动牌汽车的查封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贺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