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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朱金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金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62号罪犯朱金环,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淮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1日作出(1998)周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金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金环在法定期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18日作出(1999)豫刑一核字第005号刑事裁定,核准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周刑初字第9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金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1999年5月4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朱金环在执行期间,2001年1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6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5月3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31日减刑二年;2011年1月20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朱金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朱金环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朱金环与其丈夫叶孝珍婚后生有一女孩,二人为此时常生气。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被告人朱金环顿时起杀害丈夫之恶念,做好晚饭后,将一包“闻到死”鼠药全部倒入其丈夫最爱喝的绿豆稀饭中,然后从邻居家把叶孝珍叫回。叶孝珍回家后,喝下放有鼠药的绿豆稀饭,即出现呕吐现象。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叶孝珍系食有毒鼠强而中毒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金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2012年8月、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累计获表扬7次,2011年9月获记功1次,2011年1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金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金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