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林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鞠宝库与邓连财、张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宝库,邓连财,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林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鞠宝库,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邓连财,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张雪梅,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岔子林区基层法院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邓连财、张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连财、张雪梅给付欠款人民币50000元,但被执行人邓连财、张雪梅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连财在白山市江源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4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洪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佟海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