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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永存、邵占江与增盛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存,邵占江,扶余市增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监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存,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申请执行人:邵占江,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扶余市增盛镇人民政府。法宝代表人:何春,系镇长。王永存、邵占江与增盛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扶余市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至2015年1月22日仍未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交叉执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法院2013年8月8日下发的(2013)扶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由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鹏审判员  张晓辉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白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