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永存、邵占江与增盛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存,邵占江,扶余市增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监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存,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申请执行人:邵占江,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扶余市增盛镇人民政府。法宝代表人:何春,系镇长。王永存、邵占江与增盛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扶余市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至2015年1月22日仍未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交叉执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法院2013年8月8日下发的(2013)扶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由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鹏审判员 张晓辉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白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