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7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成爱与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爱,郑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764-2号原告:王成爱,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大闸行政村大闸自然村**号。被告:郑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大城坊**号。原告王成爱诉被告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依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