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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7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成爱与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爱,郑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764-2号原告:王成爱,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大闸行政村大闸自然村**号。被告:郑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大城坊**号。原告王成爱诉被告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依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