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重庆甲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双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甲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双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3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甲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才静,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飞,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祖明,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重庆市双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鸿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重庆甲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市双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甲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重庆甲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甲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