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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易兵容诉成都市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兵容,成都市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锦江行初字第25号原告易兵容,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成都市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万科,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玲,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福,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易兵容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易兵容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要武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易兵容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易兵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兵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兵容负担。审判员  魏要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玥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