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伟与路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路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07号申请人:李伟,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路明浩,女,1983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路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路明浩名下的房产两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30万元。申请人李伟以其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蒙D****7)、担保人张亚慧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某小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路明浩名下的房产两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二、对申请人李伟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蒙D****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三、对担保人张亚慧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东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