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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蒲永军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永军,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廖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蒲永军,男,住剑阁县。委托代理人徐洪林,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被告廖强,男,住剑阁县。本院在审理蒲永军诉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永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永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5.00元,减半收取1342.50元,由原告蒲永军承担。审判员  蒋育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