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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时明山申请执行关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明山,关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时明山,男,1975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关双,女,1979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3日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08月19日依当事人时明山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月收入在1000-2000元左右,现因生重病回单县治疗。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现在暂无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条件许可后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泽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