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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福州多加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侯县农兴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多加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侯县农兴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522号原告福州多加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范淦祥。被告福建省闽侯县农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林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多加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闽侯县农兴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欠款已付清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多加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5元,由原告福州多加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官永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