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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孟申,隆尧县隆尧镇启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孟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12年6月份经人介绍双方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2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儿子刘某乙,现随我共同生活。婚后被告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我长住娘家。2014年3月份被告再次对我进行毒打,我便带着儿子回娘家,从此双方分居至今。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刘某乙归我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并承担共同债务2500元。被告刘某甲答辩如下:1、我不同意离婚。婚后我们关系很好,并生有一子,夫妻关系和睦。2、从来没有像原告所说的实施家庭暴力。3、婚后我们虽无积蓄,但也没有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书,同年农历12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围绕本案争议,主要有以下证据出示:(一)原告出示的证据。1、刘某甲于2015年1月2日、1月19日所发电话短信两则。前则:看来都要逼我了,老婆我为了守护我们的家,我什么也做的出来,你们为什么一次一次逼我,难到非等我做那事了,都才放手。后则:小红,希望你别后悔,说我拿刀子去你家是吧,我一次一次考虑怕你心里不舒服,看来我是错的,上完法院,不管怎么样,我会叫你全家付出血的代价,这是你们逼我的,有本事你们把我抓起来,只要我活着你们全家就要付出血,我们从此就是仇人。2、证人王某乙(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原告乡亲)出庭证明,我家离王国辰家居住很近。2014年麦后,我经常见到他二女儿王某甲长期在她娘家居住。3、证人王某丙(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原告乡亲)出庭证明,2014年麦前见过,麦后见得更多,见到王某甲在其娘家居住。4、证人王某丁(女,1952年3月20日出生,系原告乡亲)出庭证明,2014年麦后,我经常去街里见到王某甲的母亲领着原告的儿子,其母亲说王某甲和刘某甲正在闹离婚。我也经常见到王某甲在娘家居住。(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对刘某甲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有:分居半年多了,我同意离婚。对于原告方的证据内容,被告质证如下:1、对信息内容无异议,是因为酒后想孩子时不知如何发出去了。2、三个证人说都在原告娘家见过原告,但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对于本院询问笔录内容,原告无异议,被告称笔录内容不为己说,当时没有看到什么内容就摁手印了。本院认为,从庭审情况看,原、被告并无明显的矛盾纠纷,婚后双方又育有一子,也应充分考虑子女利益,以期家庭关系稳定。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而庭审中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可给予双方一次和好机会。被告给原告所发电话短信的内容,表达了和好愿望,但其余内容有伤夫妻感情,应予批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