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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贾立峰、李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立峰,李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633-1号申请执行人贾立峰,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执行人李振华,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贾立峰与被执行人李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我院(2014)河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