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贾立峰、李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立峰,李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633-1号申请执行人贾立峰,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执行人李振华,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贾立峰与被执行人李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我院(2014)河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