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086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常雪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