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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086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常雪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