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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永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898号。负责人赵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卫东、顾丽华,公司员工。被告崔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元,依法减半收取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