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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顾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国庆,胡燕,管庆,顾三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66号原告焦国庆。原告胡燕。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管庆。被告顾三妹。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燕。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焦国庆、胡燕诉被告管庆、顾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晓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国庆、胡燕的委托代理人郑毅,被告管庆、顾三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国庆、胡燕共同诉称:二被告于2013年9月17日因资金紧张向二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承诺于2014年5月还款,当时写有借条一张交二原告收执。事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2014年5月之后的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管庆、顾三妹共同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但差欠借款的金额不符,实际只差欠15万元。另外,我们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因做煤炭生意缺少资金,于2013年9月17日向二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2%。被告管庆、顾三妹出具内容为“今借到胡燕、焦国庆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正)。借款人管庆顾三妹2013年9月17日还款日期2014年5月”的借条一张交二原告收执,二被告在该借条上签名并捺印。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偿还部分借款,经双方进行结算,二被告差欠二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后原告向二被告索款未获,遂致成诉讼。庭审中,二原告认可二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自愿放弃2014年11月之前未支付的利息,要求利息从2014年11月起开始支付。上述事实,有二原告与二被告的陈述,有二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一张,二被告提供的身份证、收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双方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现二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显属无理,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差欠的15万元中含有4万元的会钱,该部分欠款不应计算利息;同时辩称利息支付至2014年11月份,因二被告对上述两项辩称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管庆、顾三妹共同偿还原告焦国庆、胡燕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二、由被告管庆、顾三妹共同支付原告焦国庆、胡燕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付至借款本金偿清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焦国庆、胡燕共同负担人民币430元,由被告顾三妹、管庆共同负担人民币1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