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民初字第3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X与被告冷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冷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3083号原告刘X,男,汉族,农民。被告冷XX,女,汉族,农民。原告刘X与被告冷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X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2007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8月13日生育一女刘XX,2009年3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纠纷,2012年9月,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次查找,现已经2年多时间,始终不知道被告的下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被告冷XX因下落不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2007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8月13日生育一女刘XX,2009年3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纠纷,自2012年9月起,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原、被告之女现一直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结婚证、安岳县护建乡瓦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杨X甲、姚XX、杨X乙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自2012年9月起,被告外出不归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现随原告生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故原告要求抚养子女、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冷X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X与被告冷XX离婚;二、婚生女刘XX由原告刘X抚养,被告冷XX自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70元至刘XX年满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刘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晓春人民陪审员 田秀梅人民陪审员 沈治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先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