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城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德州际宇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际宇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德州际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太平街15号1号楼西1号。法定代表人:王金保。委托代理人: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东风西路三里庄。法定代表人:王领邦。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际宇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家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