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桐法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412号娄小强诉黄银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娄某某,男,汉族,1977年7月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羊磴镇,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女,汉族,1976年9月1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羊磴镇,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员 娄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天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