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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婷与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婷,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邓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王婷,女,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覃本云。被执行人邓国平,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关于王婷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邓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泸泸民初字第2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邓国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邓国平在泸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收款1187169.48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