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新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书成与张霞、刘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成,张霞,刘培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王书成,男,1969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69********,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徐庄行政村郭庄自然村****号,现住如皋市如城街道花市路群宇瓜果市场*号,联系电话1377377****。被告张霞,女,1969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9********,汉族,南通市通州区人,户籍所在地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渡海亭村**组***号,现住如皋市苏浙大市场**幢***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334省道顾理物流园朗钰物流,联系电话1381378****,1886291****。被告刘培金,男,1965年10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5********,汉族,如皋市人,户籍所在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附19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山西祁县东观镇张北村山西统一项目部,联系电话1519088****。原告王书成与被告张霞、刘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书成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跃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10日、12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书成,被告张霞、刘培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书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霞因生意经营需要,缺少流动资金,于2012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后于2013年1月27日又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15000元,后未能还款。现要求两被告偿还所欠借款3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王书成向本院提供2012年10月31日被告张霞出具的借条原件两份、2013年1月27日被告张霞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2013年7月30日被告张霞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原告王书成的账户交易明细一份。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张霞均予以认可,被告刘培金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均不予认可。被告张霞辩称,借款是事实,在2013年7月之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后来我还了15000元,这个15000元就是还款计划里的,再后来我没有能力还了,我让原告走法律程序,我就把结婚证给了原告。我借原告的钱被告刘培金知道。被告张霞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刘培金辩称,借条不予认可,他们发生借贷关系我一概不知,借款我没有参与,我没有用张霞借来的钱。张霞一直以婚姻为幌子对我进行欺骗,怂恿债权人对我进行起诉。为证明其主张,被告刘培金提交下列证据:1、张霞于2013年7月30日所写条子复印件一份,内容为:“从2011年12月底外借亲朋好友借高利贷到现在我老公确实不知道外欠所有债务我一人承担于刘培金无关。张霞2013年7月30号”。2、刘培金与张霞QQ聊天记录五份。3、2014年4月2日,刘培金与张霞的电话录音笔录一份。4、刘培金跟张霞儿子2013年9月13日中午12:33分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以上证据均用以证明张霞所借款项刘培金均不知道。对刘培金所举证据,原告王书成认为其曾向两被告要钱,被告刘培金说没有钱还。被告张霞质证认为,2013年7月30日写的条子是刘培金写好后让我抄的,当时我病倒在床上,撕了写好几次,当时我是为了保护刘培金,才说这个钱和刘培金没有关系的。刘培金知道我的QQ密码,他随时可以登录我的QQ,聊天记录都是他一手制造的;我儿子的话,不是刘培金说的那个意思。本院认证认为,第一,关于2013年7月30日所写条子,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系张霞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是张霞意思表示真实,这也仅属于夫妻双方内部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二,关于刘培金与张霞QQ聊天记录、刘培金与张霞的电话录音笔录,仅是两被告之间谈论张霞借钱以及高利贷的相关事实,刘培金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亦不能达到刘培金的证明目的。第三,关于刘培金与张霞儿子的微信,仅是刘培金的猜测,对方是在附和刘培金的观点,且刘培金自己也认为“有这个嫌疑”,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达到刘培金的证明目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1日,被告张霞分别向原告王书成借款1万元、2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一份系在印有胖子汽配汽修销货清单的反面书写,载明:“借条今借王书成人民币壹万元整今借人王朗钰张霞2012年10月31号”;另一份系在印有钱小亮机动车驾驶证、张霞身份证的纸张反面书写,载明:“借条今借王书成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期半个月今借人:张霞2012年10月31日”。2013年1月27日,被告张霞再次向原告王书成借款2万元,并在印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如皋支行代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解款凭条(存根)的反面书写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王书成人民币贰万元整今借人:张霞又名王朗钰2013年1月27日”2013年7月30日,被告张霞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还款计划8月10号还叁还8月20号还叁还张霞2013年7月30号”。原告称该还款计划系因与被告张霞之间的借款发生纠纷后由被告张霞出具,当时应当都是写还3万,被告张霞出具还款计划时还欠其6万元,后还了25000元,现在还欠35000元。被告张霞对还款计划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应当都是写的还3000元。另查明,原告王书成在其银行卡内(卡号为6210983060000419295)分别于2012年9月29日卡取10000元、2012年10月31日卡取20000元、2013年1月27日卡取20000元。2014年11月13日,因被告张霞未能还款,原告王书成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又查,被告张霞又名王朗钰,其与刘培金于200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17日,被告刘培金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张霞离婚,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高新民初字第018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刘培金要求与被告张霞离婚之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王书成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张霞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原告王书成的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张霞多次向原告王书成借款,并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被告张霞对此均予以认可,双方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案涉三张借条中有两张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张霞于2013年7月30日出具了还款计划,结合双方的借款往来数额以及被告张霞在出具还款计划后已经偿还原告部分款项的事实,应当认定其还款计划中的数额为3万元。被告张霞应该依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全部借款,到期后未能全额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偿还剩余的借款。庭审中,被告刘培金对该借款是否存在持疑,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张霞向其出具的借条和还款计划,被告张霞亦当庭予以认可,结合原告王书成与被告张霞陈述的借款经过和还款经过,以及原告的账户交易明细,能够相互印证,应当认定原告王书成与被告张霞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关于被告刘培金是否应承担借款的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作出相反证明,亦即刘培金能举证证明本案借款符合以上两种情形,才能证明该借款属于张霞个人借款,但刘培金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张霞所欠借款系个人债务;对于2013年7月30日张霞所写条子,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系张霞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张霞意思表示真实,这也仅属于夫妻双方内部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刘培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张霞之间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更未能证明出借人王书成知道双方的约定。本案中,被告张霞向原告王书成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至今仍为合法婚姻状态,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刘培金应与被告张霞共同偿还该笔债务。被告刘培金认为其对张霞的债务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难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霞、刘培金共同偿还原告王书成借款人民币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张霞、刘培金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审 判 员 马 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冯君妍 更多数据: